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车辆盗损 物业不赔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0:3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我们小区也有这样的告示,物业要真的不用赔那还要物业干吗?”福州市省直湖前小区的居民陈先生昨日打进本报热线,讲述了自己对此事的看法。

  本报13日A10版《车辆盗损物业通告概不负责》引起了众多居民的争鸣,与陈先生持相同看法的读者还有不少,而另一部分读者则认为物业与业主未形成保管寄存的关系,不必赔偿。

金犊奖大陆初审揭晓 AC-尼尔森互联网调查
体验财富之旅赢大奖! 51精彩无线大奖等你拿

  业主:小区物业失职

  小区物业提出“朱小姐与物业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朱小姐认为,物业的基本职责就是保护好小区内的安全。当时小车就停在离值班岗亭不足5米处,若小偷有动静,岗亭内的值班人员肯定知道。如果值班人员在上班时间睡觉,那承诺的24小时值班制就等于没有。小车被撬,与小区物业失职存在一定的关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要求安翔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物业:只管维护秩序

  安翔物业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郑先生解释,小区因无停车场,对车辆无法进行管理,曾劝告业主将车停在有停车场的小区。虽然朱小姐交了物业费,但该费用是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等,并非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保管,也不承担因盗抢等犯罪行为致人伤亡,或财物丢失、毁损的赔偿责任。

  市民声音

  市民邱先生:法律上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实际占有且控制着被保管物。而该小区无停车场也无收停车费,车主同物业没有保管关系,车受到盗损时,不用赔偿。

  市民杨先生:小区内的存车或大街上临时存车,形式和实际内容都没有体现法律上保管合同的要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市民刘先生:不能以没收停车费作为不赔偿的托辞,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后,本就不能再向业主车辆收费。小区停车场所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是小区业主,而不是物业。业主有权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费。

  市民李小姐:业主停车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存在场地租赁关系,业主的机动车属业主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小区安全负责。

  本报记者 雷王蕾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