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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部新手机当晚出问题“十倍偿还”应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1:2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昨日,李先生拨打本报维权热线0591-7095315反映,他于近日在福州昶江通讯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很大程度上,是被该店“伪劣产品十倍偿还”的承诺打动的,可是当新手机发现问题后,商家却未能兑现承诺。

  消费者:“十倍偿还”的承诺应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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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告诉记者,3月28日,他在福州中亭街昶江通讯店购买了一款熊猫牌手机,当时,商家给了他一张服务承诺卡,上面印着“凡在本商店购买的手机及电池经鉴定属伪劣产品,凭本店的暗码愿以十倍偿还”。然而,就在当天晚上,李先生的新手机就出现死机、没信号、画面模糊不清等故障,第二天也有相同情况。李先生为此找到了商家,商家要求李先生将手机送厂家鉴定后再说。当李先生找到熊猫公司福州客户服务中心,经鉴定证明这部手机“存在瑕疵,同意换机”,这时商家又告诉他,产品有质量问题不意味着是伪劣产品,可以换机,但不在“十倍偿还”的承诺之内。李先生气愤地说,新手机不能开机,还不是劣质产品吗?

  经营者:质量差不是伪劣产品

  上周,记者联系了曾和李先生进行协商的刘经理。

  该产品的批发商刘经理对此态度十分明确,他说,伪劣产品十倍偿还的承诺,只限定在假货、水货、二手手机、非厂家渠道出来的产品。

  而李先生的手机是全新的熊猫产品,只不过是出现了质量问题,是很正常的故障,质量差不是伪劣产品。经鉴定后,根据7天包退换的规定,可以进行退换,但不能进行十倍偿还。

  律师:商家应兑现其承诺

  昨日,记者了解到,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不下,李先生表示有意将此事诉上法庭。福建远见律所的律师颜榛苓对此认为,商家的承诺可看作是格式条款,双方理解有歧义时,应做有利消费者的解释。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如商家后来提出的“伪劣”不包括质量差,则在购买时,就应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所以商家应兑现其承诺。

  本报记者 帅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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