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5吨硝酸铵 依法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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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4:0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怀远讯 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常某因非法买卖硝酸铵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常某,男,现年27岁,系怀远县孝仪乡人,2003年12月25日晚,常某租本村常某某的货车到淮南市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吨淮南产硝酸铵,在车行到怀远县孝仪乡境内时被当场查获。
硝酸铵是一种农用化肥,为什么购买化肥却被逮捕?据了解,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极易被私自制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9月2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严禁将硝酸铵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通知规定,购买硝酸铵必须经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的,或者将硝酸铵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遂对常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帖东 黄静) 编后国务院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销售硝酸铵给个人的,公安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但从怀远、淮南两地处理这个案件来看,销售单位(或个人)却没有承担丝毫责任似乎有“打不到老虎打苍蝇”之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