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立法”身处历史教训和现实承诺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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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8:07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文/汤万君 2004年2月9日,商务部外国投资司副司长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有关中国将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的言论再度引发舆论关注,众媒体虽设法探明此次立法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进度,然因事及敏感而无功。
由外资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引进的“直销”让许多国人领略了人生的大喜大悲,也令社会各级管理层伤透了脑筋。将一个新的产品概念和业务模式纳入现行的管理体系以保证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原本是一个像Windows Update一样的技术问题,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存在着无数“财富饥渴”个体的社会里,不少原本应在市场的领域内澄清的概念或解决问题却往往朝市场之外发展——权衡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之轻重,理所当然在这种情形下成为管理层的优先考虑。 解决“直销”带来的人群管理问题,一直是中国“直销立法”过程的症结。在这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任何处于从属地位的技术性问题都无望加以深度处理。此次商务部宣布“直销立法”有望年内出台,不仅说明有关方面已在优先问题上有了相当成熟的考虑,而且隐示着主要的市场参与方对此优先问题的理解。 “直销”是对“传销”的正名,透过这个正名的过程,人们应可清楚地看到未来中国的“直销”将不大可能允许“人对人”(person-to-person)模式的存在,因为这样的模式太容易导致没有固定结点的人群“金字塔”网络而引发管理的问题。综合媒体报道,管理层提出的“直销”企业必须通过固定经营场所搭建销售网络的要求,正是希望通过对场所的掌控来管理新的“人——售点——人”(person-outlet-person)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里有效地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目前,虽然在如何定义“直销”的问题集中争论不多,但定义的结果迟早会在利益的结果中体现出来。事实上,利益相关各方目前提出的市场准入的资格和标准设定的高低问题,就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迂回式溯本归源。另外,市场利益方对未来新法的执行也抱有顾虑——如何解决新法与原有工商管理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法律如何得到主体法律的资源支持等,也表明了他们因“直销立法”具体内容的不确定而怀有的忧虑。 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当然会导致很多问题,外资企业可能享受“超国民待遇”而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不只是一种情绪的表达,相反它借此略显煽情的方式追问了一个普遍性问题:一旦直销法设定了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就意味着事先框定了市场竞争的格局——原本属于市场先入者和跟进者可以或必须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问题,因一个强势的法律安排而消失:先入者在市场上得到的倾斜式政策资源支持或事实上的占有优势将会变得很明显,这种情形将不仅仅出现在“外资——内资”的关系间,还会出现在“外资——外资”和“内资——内资”的对弈中。 另外,依据现行的媒体报道,立法过程中“院外活动”的强势痕迹已可略察,这可能也是引发国内企业顾虑的原因之一。当此局面,排除无端揣测和忧虑的最好办法就是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如果“直销立法”果真如披露的那样要在年内出台,有关方就应抓紧时间拿出一份可以公开向相关各方和社会征集意见的草案来,以求最后确定进入立法程序的议案经过充分的讨论(full debate)。 在中国强调立法质量的今天,人们不仅应当相信立法者对此早有考虑,还应沉下心来等待。“直销立法”不只是商务部一家的事情,如何保证新法律不与其他法律发生条文或原则的冲突,还需要各类专家的参与。立法这样的大事宁可因谨慎而费时,也勿求按时而草率。虽然,按时和草率间并无必然的逻辑关联。 中国的“直销立法”可谓是身处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承诺之间,因此借助此次立法解决积累的问题并规范未来的秩序自然成为立法者的目标。值得提醒的是,法律的目标贵乎明确、单一,赋予一部部门或行业法规多重的目标,其结果将不只是司法和执法的混乱和困难,还极可能因为过于良好的意愿而带来法外的混乱。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4月上半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