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修订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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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8: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 新华社15日受权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共6章59条,内容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以及附则。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依有关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