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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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21:12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4月15日电(记者罗政夏文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15日说,他已委派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赴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董建华在报告中说,根据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
董建华强调,在考虑2007年和2008年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何确定时,须顾及下列因素: ——特区在研究政制发展的方向及步伐时,必须听取中央的意见。 ——政制发展的方案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不能轻言修改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原则。 ——方案不能影响中央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 ——方案必须巩固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不能偏离这项设计原则。 ——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必须循序渐进,按部就班,步伐不能过急,要根据特区实际情况渐进,以保持繁荣稳定。 ——衡量实际情况时,必须考虑市民诉求,也要检视其他因素,包括特区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发展现今所处阶段、经济发展、社会情况、市民对“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认识程度、公民参政意识、政治人才及参政团体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关系等。 ——方案必须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在政治体制内都有代表声音,并能通过不同途径参政。 ——方案必须确保能继续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 ——方案不能对现行载于基本法的经济、金融、财政及其他制度产生不良影响。 董建华说:“特区政府已完成就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及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经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我确认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两份报告的内容和同意专责小组的看法及结论。我认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予修改,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