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包工头”代领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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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2:07 京华时报 | |||||||||
作者: 潘澄清来源: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昨天,市建委对外公布了新近出台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务分包企业也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动者工资。
该规定除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外,尤其关键的是对拖欠民工工资款的“黑心包工头”作出限制,要求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动者工资。该规定还指出,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留存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备查。 此外,市建委负责人表示,将通过恢复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措施来保障该法规的有效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