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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律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2:10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背 景周立太将欠费民工告上法庭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曾因帮助数以千计的农民工打赢工伤官司而闻名全国的“民工律师”周立太,为了追讨1.5万元的律师费,却将一位身有残疾、生活困难的民工刘朝正推上了法庭。缘由是,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拒绝支付他的律师代理费。3月31日,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刘朝正十日内支付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48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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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与一般的行规不同,周立太在代理民工官司的时候,实行的是官司打赢之前不收费的风险代理。他在深圳期间,大批伤残民工免费跟他吃住在一起,有的长达四五年。据悉,周立太受理上千件工伤赔偿案件共被欠律师费500万元。直评“胜诉民工拿钱跑了”说明什么

  谁都知道,打官司请律师要支付代理费用。当“几乎占一半”的胜诉民工拿了钱就一跑了之的时候,我们认为,其所折射的问题就很值得反思了。

  长期以来,一谈及民工问题,我们已经习惯性地将其划归于应当受关爱、受同情、受救济的弱势群体之列。这是因为他们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付出辛勤汗水的同时,却常常遭受一些不应有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其中,违法拖欠工资、无理拒绝支付伤残赔偿金就是这种歧视和不公待遇的最恶劣表现之一。这种“黑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一些民工的身心健康等合法权益,而且还直接伤害了社会诚信制度的肌体。

  当有人站出来用法律武器帮民工兄弟讨回社会公道之后,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拿了钱就一跑了之”。失信的受害者如今变成了失信者!

  我们无意指责这些民工“一跑了之”的失信行为,他们这样做也许真有自己的理由。但是,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建设与运行有赖于社会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链接。在诚信的社会链条上,从来就没有强者和弱者之分。在诚信的规则和要求面前,每一个体都是平等的,其作用都是同等重要的。因此,任何一个人、任何社会群体的失信行为都应当得到切实的纠正,否则“我们社会的诚信制度就会坍塌”。摘编自《工人日报》4月15日文/郭振清求是收费并不损害为民工维权的意义

  在周立太为民工代理维护劳动权益的官司时,周立太本人对那些事件的认知和民工甚至社会大众包括传媒的认知可能是有些偏差的。为民工维权既有难度又有风险,周立太能知难而上值得赞赏。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周立太提供这种法律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天经地义的。而社会大众以及媒体太注重这种行为的非职业意义,将其看成了一个急人所难、帮助弱者的大侠。

  在被拖欠工钱,遭遇工伤老板不给抚恤和赔偿时,民工是讨债人,是弱者,这对民工来说是不公平的。有些民工通过律师代理得到了该得的那一份却不付报酬,此时原来的讨债人又成了欠债人,这对律师来说同样是不公平的。讨债人变成欠债人,这种角色转变折射出社会诚信的危机。

  一些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盼望青天、盼望救星,他们大概认为:既然你是来救我于水火的,你就要好人做到底,这点用劳动甚至和健康、生命换来的钱,你就别要了。但是周立太并非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是不要钱,而是那份钱由政府承担。因此必须按照合同付费,否则周立太所面临的处境就与民工们被老板拖欠工资的处境一样。

  一个不讲规则的社会里,强者和弱者是相对的,讨债成功后就变成欠债人的恶性循环,只会使整个民工群体受到伤害,包括这次已经讨债成功的民工,下次再受到侵害恐怕就不会有周立太了。维护这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就是对自己权益最根本的维护。

  至于有人认为周立太如此做岂不是名利双收,笔者认为这没什么不好。如果大多数法律服务人员为民工维权能得到合理报酬,从而竞相参与其中,对民工维权乃至对整个社会法制进步来说,都是件大好事。摘编自《南方都市报》4月13日文/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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