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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昨发出通告强化网吧专项整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3:05 重庆晨报

  本报讯 市政府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健康发展。

  持证经营

  通告指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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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限时经营

  通告强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违者,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者,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欢迎举报

  通告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教育和管理。有关学校应充分利用现有计算机资源,向学生开放计算机教室和电子阅览室,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

  通告对市通信、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违反通告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为110或12315。(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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