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起草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3:5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深圳4月15日电(记者李桂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后,针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如何办理、如何审议和如何结案等,深圳市起草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草案)》。今天,记者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会现场,聆听了代表对这一规定草案的审议。 草案的起草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只开一次,闭会以后对
草案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应该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制订办理方案;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交付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在制订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办理方案分段实施的办理工作机构,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草案对议案办理的民主监督程序作了具体要求: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初审办理方案和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部分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以依法就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询问。 草案明确了议案承办单位、承办人的法律责任: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市政府组成人员时,应当将其办理代表议案的工作情况列入评议内容;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