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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市检察院对被诬告的人实行“正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3:54 中国青年报

  通讯员 张仁秀 本报记者 董伟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将为那些被诬告、错告的人给予“正名”,证明他们的名誉清白。

  根据该《关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正名制”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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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查或立案侦查后,查清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无犯罪事实,属错告和诬告,对被错告、诬告的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或者因办错案而导致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都要给与“正名”。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予以正名,可采取向当事人所在的组织部门书面通知案情,从组织上予以澄清的方式进行,或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公开案情予以正名,也可以采取在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内,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正名。

  另外,在实施正名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将充分考虑到举报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的实名举报人,检察机关将向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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