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市检察院对被诬告的人实行“正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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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3:54 中国青年报 | |||||||||
通讯员 张仁秀 本报记者 董伟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规定,将为那些被诬告、错告的人给予“正名”,证明他们的名誉清白。 根据该《关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正名制”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
另外,在实施正名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将充分考虑到举报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的实名举报人,检察机关将向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