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显现出“纠错”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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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3:5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北京市一项已经形成草案的政府规章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遭到8位普通市民的强烈质疑。北京市政府在认真论证后认为,市民所提意见中肯、合理,并据此撤销了这项由行政部门提出的立法动议(据4月15日《大河报》)。 看了报道,笔者禁不住为北京市法制办的做法击节叫好。
长期以来,立什么法,立法规范什么行为,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于渠道的单一,立法重审批轻监督、重管理轻服务、重制裁轻保护等强化部门或地方利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的途径只能是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所以,我国很多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都开始尝试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被形象地称为“开门立法”。 “开门立法”是地方法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力保障,是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去年以来,人们时常可以从当地的报章或网站上见到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草案,但常常不见下文。是草案本身没问题,还是没有公民提出意见?如果有人提出意见,即使不太合理、未被采纳,是否也应有个回音? 然而,北京市法制办的“开门立法”不仅承认了问题的存在,且最终采纳了几位普通市民的意见,这充分表现出对民意的尊重和从善如流的作风。 当然,8位市民“否决”政府规章草案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据报道,这份草案名为“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之所以受到质疑,主要是因为几位市民认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准绳是市场而非地域,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企业,都应该受到平等的监管和保护。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告诉记者,8位市民在来信中摆事实、讲道理,还引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作为佐证,令人信服。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这样简单的道理草案的起草者和法制部门为什么没有想到?把一个存在明显问题的政府规章草案拿出来,是因为观念上有问题,还是法律水平太低? 这起事件充分显现出了“开门立法”的“纠错”价值。它提醒我们,在地方性立法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力量、提高动议、起草、审查等方面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保证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化,要充分地收集和吸纳民情、民意和民智———“开门立法”要有始有终,绝不能走过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