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假账背后指使者也应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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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3:5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周士君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15日《中国青年报》)。”笔者觉得,这个
假账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而做假账的目的,主要是其决策层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搞违规操作所致。真正能把做假账当做家常便饭,也非那些领导莫属。 会计应当勇于制止领导的假账意图,但财务人员要执行领导的意志,当领导的意志与财会法规相违背时,他要么老老实实做出让领导满意的假账来,要么建议领导纠正其错误做法。若领导固执己见,他完全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但这样的财会人员不仅面临“穿小鞋”的命运,甚至会面临失业的危险。可见,凡是做成的假账,大凡领导都难逃其责,甚至要负法律责任。 有些单位负责人以自己不了解财会业务为借口,将假账的责任推脱给主管财务的领导和会计人员,这是说不通的。一个单位的大额资金运作,应该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作为这些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和拍板者,又岂能逃脱干系?如若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违背了会计制度,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承担责任。因此,让假账“株连”单位领导的举措,是一项杜绝假账的治本之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