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名乘客为杀人犯请命(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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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6:34 北京青年报 | |||||||||||
2003年11月10日上午,江苏省兴化市一名客车司机李文兵开着空车行驶时,遇一伙人搭路障拦车,李撞死了一位拦车老人。泰州市中院一审认定李犯了故意杀人罪,应判死刑。让人大感意外的是,该司机营运线路沿途的上千名乘客,日前联名“上书”省高院等处,提出两个请求:一是二审刀下留人,二是督促相关部门严惩“路霸”。 千人请求刀下留人 4月7日下午,记者赶到兴化市沙沟镇采访。 记者赶到时,院子里已挤满了数百人,其中大多数是老人和妇女。他们来到这里是为了向记者和律师陈述李文兵的事。 李文兵撞人事件发生之前,他的客车营运路线是沙沟镇至钓鱼镇,全长31公里,途经沙沟、周奋、缸顾、中堡、钓鱼等5个乡镇和10多个村庄。据了解,院子里挤的人大多是5乡10村的老百姓,他们曾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即李文兵客车的乘客。 记者很快陷入了重重人海的包围,他们争抢着对记者讲情况,内容大同小异:他们曾看到李文兵被“路霸”拦车或者殴打,再有,就是李文兵的善良和助人为乐。有挤不到记者跟前的乘客大喊:“李文兵不该死,要严惩‘路霸’!”几位自称是李文兵邻居的妇女还哭着拍胸脯,要以人格保证李文兵是一个“善良的人”,“不应该判死刑”。 两个小时后,记者从沙沟镇汽车客运中心了解到,接近中午时分,汽车站曾聚集了大批沿途乘客,全部是为李文兵来的。中心一位负责人粗略估计,人数最多时超过了千人。这位负责人还说,他得到的确切消息是,李文兵营运路线中的其他4个乡镇的客运站当天也有大批乘客聚集,目的也是一样的。 事实上,来兴化采访之前,记者从李文兵二审代理律师处就看到了3份乘客集体签名的“为民请愿书”,其主要内容是“刀下留人”和“严惩‘路霸’”两条。记者粗略数了一下,在“请愿书”后签名的有近两千人。 李文兵的“故意杀人案” 现年39岁的李文兵是兴化市中堡镇人,2002年6月,他花了全部积蓄买了一辆飞碟牌19座中巴汽车。同月,兴化市汽运三公司招标,他和缸顾乡的顾某两人中标,共同跑沙沟至钓鱼线路。 李文兵的“故意杀人案”发生在2003年11月10日7时许。据一审庭审及相关材料证实,李文兵当时驾空车驶至缸顾乡缸顾村(顾某家所在村)时,在武陵溪大桥东侧路面,毛某(顾某的驾驶员,也同顾某是亲戚)的岳父龚宏元(五六十岁,事发前李文兵从未与之谋面)用一长长的圆木拦于路中,并示意他停车。李文兵放慢车速,将车缓缓从圆木上开过(由西向东)。过了大桥100米左右,李文兵调转车头(由东向西)往回开,发现圆木又拦在了路上,路边还站了五六个人,其中一个就是毛某。龚宏元之子龚立猛见状拦车,李文兵开车继续前行,龚立猛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龚宏元等人见状,立即尾追李文兵的中巴车。123 4 李文兵的车子向西过了大桥60米左右时,再次调头,向东开。毛某、龚宏元等人站在路上拦车,李没有减速,龚、毛被迫让至公路南侧。李的车头突然往南调,撞上二人,毛轻伤,龚当场死亡。李的车子前部冲进河中,他从后车窗爬出后,拿起一根木棍,对毛某上身猛砸…… 今年3月24日,泰州市中院依法判决李文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泰州市中院认为,“李文兵的平时表现虽良好,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李文兵不服,上诉。 李文兵与“路霸”之争 为李文兵求情的群众认为,李的最终撞人,与其一年多来饱受“路霸”欺负,是有因果关系的,李文兵虽然撞死了人,但罪不至死。 有多位乘客证实,李文兵与顾某及顾某司机毛某因为争客源,一直存在矛盾。泰州市检察院查实,李文兵撞人前一天,即2003年11月9日,双方发生了争执、扭打。据多位当时目击此事的群众证实,当日李被毛某夫妇按倒在地,一顿痛殴。沙沟镇派出所干警也证实了此事。 “在投入营运至撞死人的1年零3个月时间中,我丈夫的车子被顾某拦车、扣车达20多次,累计停运时间两个多月,我和我丈夫被顾某、毛某殴打致伤好多次。我丈夫从来没拦过对方的车,在挨打时也不敢还手。”李文兵的妻子说。她一直在丈夫的车上当售票员。 4月7日采访时,十几名乘客表示曾看到顾某或毛某殴打李文兵。更多的乘客表示,他们多次看到顾某或毛某拦李的车,或扣李的车。沙沟镇派出所一位负责人证实,一年多来,仅在沙沟镇境内,顾某和毛某就多次拦或扣李的车,李还经常被打,派出所有多起案件记录。 沙沟镇汽车客运中心负责人和两位工作人员证实了李文兵妻子的说法。顾某和李文兵的车都从该站发车,一年多来,他们多次处理扣、拦车事件,多次向上级公司反映顾某的不正当行为,多次协助报警。该中心还用书面材料证实:“对方(指顾某)已成为车匪路霸,连两辆沙沟开盐城班车的车主许耀才、陆正松也深受其害,被其拦车、扣车、敲诈已成家常便饭,车主陆正松被其拦车、扣车、敲诈(等行为)逼迫得背井离乡,几十万元的车以两万多元卖掉。”123 4 作者:宫靖 李文兵两次倒车意图成断案关键 事发时,李文兵两次调转车头,最终引发撞人事件,他两次调头的意图显然是“是否故意杀人”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李故意杀人,且“情节特别恶劣”,显然是认为李两次调头是为了撞死拦车人。但在法庭上,李却提出自己撞人是无意的,“是因为避让,才撞了龚宏元、龚立猛和毛某”。李当庭提出,他第一次调头是“想回头看看到底是谁(李不认识龚宏元)拦我的车”,第二次调头是因为车在避让中不小心撞了龚立猛,他“想回头看看伤者伤得怎样了”。 李文兵说:“当时路北面有两三个人拦我的车,我就往南面避让,当时很紧张,手脚发抖,往南打方向盘时才看见南面也有人,想回方向盘却来不及了,想踩刹车,但脚却发抖。车子很快撞了人……我从车里爬出来,看见地上躺的一个人是毛某,想起前一天挨他打的事,就顺手操起一根棍子在他屁股上打了两下。” 犯罪心理学家认为:李极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或激情杀人 记者就此请教了江苏警官学院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周副教授,她认为,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李提出两次掉头一次是好奇,一次是探伤,是合情理的,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李的行为极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周副教授特别提出另一种可能,即李是“激情杀人”。此事中“杀人者”与“被杀者”有极强的互动性,被害一方长年拦车滋事,李则一忍再忍,这种怨恨在李的心中逐渐累积,最终,在另一方再次拦车时,怨恨极可能总爆发,李处于一种极不理智状态,在“杀人”的一刹那,不考虑任何后果。 周副教授认为,李至多是激情杀人。由于被害者具有一定的被害性,一般来说,李罪不至死。 二审中律师将为李文兵作“罪轻辩护” 李的律师崔武个人认为,在不能完全排除李文兵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判他“故意杀人罪”显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他将在二审中首先要求法院改变李所犯罪行的定性。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3 4 作者:宫靖 如果法院不采纳此辩护,崔武将作“罪轻辩护”,即本案被害人一方在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其多次拦车的寻衅滋事行为,已违反了治安条例甚至《刑法》,自身具有被害性,所以即使李“故意杀人罪”成立,也符合轻判原则。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学专家认为:“千人求情”是理性的 在“请愿书”中,群众对李的评价是“为人忠厚老实,待人热情,扶老携幼,一直受到旅客、群众、同行的好评”。 对于群众的千人求情,省内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法律是无情的,好司机撞了人同样要伏罪,但他们认为此次群众的“上书”求情是理性的,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注意到群众的意见。 据《现代快报》1 2 3 4 作者:宫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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