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6:4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昨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南京市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已积累的一些成熟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构建制度框架。 《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并把建筑工程、医药卫生行业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纳入预防职务犯
《条例》在强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体系,按照预防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五个层次:一是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以清除单位内部易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二是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落实的工作制度,以促进依法行政,控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政府采购等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三是规定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行的制度,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防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五是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国有资金活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其接受检查、监督,以及对一些多发职务犯罪的领域,如建筑工程、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相关的预防性规定。 (祖六四 赵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