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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法院受理一起纠纷案 客商进城不应甩“媒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7:02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甫拥报道:市民吴自平响应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主动做媒,为大冶市从武汉引进一家大型商业集团,并为该商业集团大冶超市顺利开业做出了贡献。可是,大冶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村民委员会拒绝兑现当初的承诺,为此,引起了一场沸沸扬扬的“媒人”之争。

  2003年3月,观山村委会根据大冶市委关于鼓励个人或团体引进市外资金奖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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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发布了鼓励招商引资的决定,并承诺了奖励办法。团城山市民吴自平从观山村委会领到该决定,主动与观山村委会协商引进外地企业在该村委会的观山大楼开办超市。1个月后,吴拟写了一份《中介协议》:武汉一家大型商业集团大冶超市合同成立,村委会付吴4000元前期费用,以后按照租金的3.5%分年给付中介费。3个月后,观山村委会也拟写了一份《中介协议》给吴自平:该商业集团大冶超市合同成立,村委会付吴4000元前期费用,以后按照租金的2.8%分年给付中介费。嗣后,吴多方努力,促成了武汉这家商业集团租用观山大楼开办超市。

  同年6月,该商业集团开始租用观山大楼一楼和部分建筑4600平方米,约定每平方米年租金4元,租期20年,同年11月,超市正式营业。可是,当吴自平索取“媒人”报酬时,观山村委会却认为吴没有居间主体资格,只承认他在引资中作过努力,给付4000元,不承认吴是为该商业集团开办大冶超市的居间人。

  大冶市法院认为,大冶市委、观山村委会向社会发布有关鼓励招商引资的决定,应该视为向全社会的委托邀请,且文件已经明确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标准,吴向观山村委会送达居间费协议时,应该视为向村委会作出了接受委托承诺。由于双方对“媒人”报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武汉那家大型商业集团年租金是22万元,可以按照书面答复的年收益的2.8%计算,每年支付吴自平6182.4元。

  4月14日,大冶市法院对吴自平与观山村委会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从2003年6月起20年内,观山村委会每年支付吴自平提供媒介服务应得的报酬61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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