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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向人大提交政改报告政改须符合国家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7:48 中国台湾网

  中新社香港四月十五日电(记者陶社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今天委派专人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董建华委派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将报告呈交人大常委会。林瑞麟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将报告交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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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董建华在特区政府总部会见传媒,介绍报告书内容。香港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成员政务司长曾荫权、律政司长梁爱诗同时出席。

  董建华说,专责小组就《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问题,拟备了“专责小组第二号报告”。经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他表示确认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两份报告的内容和同意专责小组的看法和结论。他认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予以修改,在考虑如何确定有关的产生办法时,须顾及若干因素,包括:特区在研究政制发展的方向及步伐时,必须听取中央的意见;政制发展的方案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不能轻言修改《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原则;方案不能影响中央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方案必须巩固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不能偏离这项设计原则;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必须循序渐进,按部就班,步伐不能过急,要根据特区实际情况渐进,以保持繁荣稳定;衡量实际情况时,必须考虑市民诉求,亦要检视其他因素,包括特区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发展现今所处阶段、经济发展、社会情况、市民对“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认识程度、公民参政意识、政治人才及参政团体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关系等;方案必须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在政治体制内都有代表声音,并能通过不同途径参政;方案必须确保能继续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方案不能对现行载于《基本法》的经济、金融、财政及其他制度产生不良影响。

  中新社香港四月十五日电(记者陶社兰)香港特区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今天发表第二号报告,阐述《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问题。报告认为,政制发展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并有利于国家行使主权。

  香港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与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政制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麦清雄今天下午在政府总部举行记者会,发表这份报告。

  报告扼要简述政制发展的宪制基础和现时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各界就政制发展的原则问题的意见。专责小组认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增加民主成分,最终达至实行普选的方法甚多。不过,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原则,须顾及若干因素,保障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专责小组在报告中指出,政制发展的讨论所引伸的议题,广泛而复杂,不能一朝一夕完全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及途径也不同。专责小组认为,政制发展是长期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以不改变《基本法》中有关政治体制的设计为准则,研究《基本法》有关附件中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有什么改动空间。

  曾荫权强调,要成功落实政制发展的具体方案,必须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或备案,缺一不可。要有成果,就必须明白这个政治现实,就必须理解大家的立场和考虑,要从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国家利益、特区长远发展、有效管治、市民诉求等问题出发,并采取彼此包容、寻求共同利益的态度,考虑及处理这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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