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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事任免新举措:3名厅长人选先演说后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9:14 龙虎网

  【龙虎网讯】4月15日上午,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南京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武龙主持会议。会议上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演说”,拟任命的省经贸委主任、省交通厅厅长、省民政厅厅长的三位人选向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作拟任职发言。三位同志分别用短短三分钟的时间,陈述了任职后的工作目标和总体思路、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打算等。据了解,在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像这样进行拟任职发言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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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中,许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人事任免中进行这样的拟任职发言很好,有助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命人员的了解,有助于增强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同时这也表明我省人事任免工作有新的进展。

  记者了解到,人事任免工作作这样的改进源于4月5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一份关于提请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言的办法。

  该办法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作拟任职发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提请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言的主要内容是:任职后的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打算等。

  拟任职发言分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两种形式。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作口头拟任职发言;提请任命的其他人员作书面拟任职发言。

  昨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副秘书长周光明作的关于《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潘宗白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草案)》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作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和废止、修正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了南京、无锡两市提交的关于《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梁保华省长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作了说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就省法院提请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作了说明。

  作者:黄勇、陈立新、沈萱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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