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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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9:48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朱玉、李亚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选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认为要从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二是县(市)财政状况较好,农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
指导意见强调,试点县(市)要成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建立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县、乡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或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适当提供启动经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