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拆违补偿有标准 市政府下发《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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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10:3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昨天,石家庄市政府下发了《2004年城区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的实施方案》,就2004年省会拆违补偿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沿街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予以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一律予以无偿拆除。
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全(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屋权属)的建筑,对拆除后政府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350—500元/平方米。 列入实施范围、三证齐全,但有碍观瞻的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对不能提交三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审定建筑物性质,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对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适当补偿。 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省会有关部门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3元奖励性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备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给予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