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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首例单位犯罪案一审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10:42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玉林首例单位犯罪案日前在玉州区法院一审审结。

  玉林市某医院在六年时间里向药品销售单位采购药品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供药单位给予的各种名义回扣款共1008441.8元,并将回扣款全部存放于该院的“小金库”里;原玉林地区某医院院长陆某某在玉林市某医院非法收受回扣款过程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最近玉州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被告人陆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向玉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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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此案。

  玉州检察院指控:1991年至1996年间,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在向药品销售单位原玉林地区药材站、玉林地区医药站、原县级玉林市医药公司、广东惠州市某公司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上述供药单位给予的各种名义回扣款共1008441.8元并将回扣款全部存放于该院的“小金库”里;被告人陆某某于1992年10月至1997年任原玉林地区某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对被告玉林市某医院非法收受药品回扣款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被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证据证实,认为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单位犯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庭审时,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但辩称,其单位收受的是让利款而不是回扣款,而且该款已用于医院的业务开支,不构成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经济来往中,暗中账外收受供药单位的各种名义回扣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陆某某原任玉林地区某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在其单位非法收受回扣款过程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单位受贿罪。案发后,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已退还赃款45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辩称,其单位收受的是让利款而不是回扣款,而且该款已用于医院的业务开支,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在药品销售单位业务来往中,确是以明示方式表明让利款,但被告单位在收到让利款后,并未在其单位业务账上如实入账,而是存放于其单位的食堂账户或其单位开发公司的账户上,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上述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其单位财务账页、凭证等证据证实,故被告人陆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于1998年8月11日因犯受贿罪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27日广西高院将被告人陆某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2年7月1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被告人陆某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在被告人陆某某因犯单位受贿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在立案后已积极退还部分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同时该案的发生是在新刑法施行之前,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罚。为此,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单位退还的违法所得450000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的558441。70元上缴国库。

  1、单位犯罪,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在刑法理论上,单位犯罪一般称为法人犯罪,是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尽管1979年通过的原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但自1987年颁布《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之后,开启了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单位犯罪之先河。根据我国学者的保守统计,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单行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49个之多;而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第31条中,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有关原则,在分则的350条中,有9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犯罪。

  2、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口吕洁阳记凌峰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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