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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刑罚装精神病 令人深恶痛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11:27 新华网

  2003年1月21日,闫某将9岁幼女小芳骗至家中实施强奸,后假装精神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日前,闫某被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7年。

  2003年1月21日17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东环江路附近,家住吉林市昌邑区的闫某发现了回家途中逗留在江 边的9岁幼女小芳,顿起歹意。闫某将小芳骗至家中,以掐脖子、捂嘴和语言相威胁等手段,将小芳奸淫。根据《刑法》:强 奸幼女罪名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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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但闫某的律师提出闫某有精神病,请求对其做精神病鉴定。经吉林市神经精神 病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闫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责任能力。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一鉴定结论,于20 03年6月11日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3年。

  判决后,小芳的爷爷、奶奶来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予以抗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 审查该案卷宗时,发现了多处疑点,此案中闫某用围巾将小芳的眼睛蒙住以防她认路,并以让小芳看报纸为由将她骗至屋内, 作案后用自行车送小芳回家、恐吓小芳不准报案等。种种迹象均表明闫某在案发时精神状态具备保护自己的意识。办案人于2 003年6月16日将此案提请抗诉。抗诉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对闫某重新做精神病鉴定。2003年11月4日,吉林 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作出鉴定:闫某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记者刘爽通讯员罗忠莹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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