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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矿山要拿年收入的2%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11:27 新华网

  企业生产,安全始终是第一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提 出,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尽快补还安全生产欠账。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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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补还安全生产欠账。乡镇煤矿要按规定提足维检费,主要用于安 全生产投入。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 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要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台 账,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对无力落实整改资金,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消除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 止生产。对整改不及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因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记者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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