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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车拍牌遭遇法律真空 专家建议尽快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22:45 《长三角》专刊

  《长三角》专刊记者沈文敏

  4月7日,在上海市政府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上海短时间内不会取消私车牌照的拍卖。之前,有关取消私车拍牌的议论和传言一直没有中断过。

  传言出处何在?

  此次新闻发言人的“辟谣”,源于一家报纸记者的发问:“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地方政府不得拍卖汽车牌照,上海是惟一实行拍卖汽车牌照的城市,上海会取消拍卖车牌还是继续执行?”

  记者上网搜索了“国家发改委”的网站,并没有发现有涉及上述“地方政府不得拍卖汽车牌照”的文件或规定。但同时,有不少知名网站纷纷转载了这样一篇文章,称“以鼓励私车消费为主旨的汽车消费政策一直在酝酿之中”,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一项内容就是“针对目前一些城市采取每月牌照限量、拍卖的方式,限制市民私车消费的情况,消费政策明确,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各城市政府要积极研究城市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但一律不得采取对汽车牌照实施限量、拍卖的方式阻碍个人汽车消费”。此消息均来源于《北京现代商报》。

  由此看来,所谓“将要出台的文件或规定”,可能就是指酝酿中的汽车消费政策。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唐小波认为,汽车消费政策只是对相关部门和地方出台有关汽车法规和管理办法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其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完全可以按照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予采纳。

  在采访中,记者又听到了另一种声音。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关保英教授等法律专家对私车拍牌方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根据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私车拍牌的做法在法律上值得商榷。

  合理但不合法?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邹荣副教授从法律层面作了解释。他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私车上牌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这是没问题的。但是,用拍卖这种形式进行行政许可,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上海实施的私车拍牌,是根据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现改为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来操作的,它在地方性法规中的依据只有一条,那就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牌照的发放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和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这个办法究竟如何制定,其上位法即地方性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拍卖的形式来发放牌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但邹荣本人又对此持理解态度。他告诉记者,上海采取拍牌的方式,它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性和现实基础。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人口密度比较高,经济发展快,购买力比较强,道路资源与购车需求增长之间矛盾突出,采取拍牌的方式可以抑制私车过快增长。城市公共设施在承受能力上是有限的,汽车市场活跃了,地方的GDP也上去了,但道路非常拥堵,人们的生活质量却下降了。现在提倡科学发展观,私车消费上去了,空气污染加剧、土地资源不够用等衍生问题,可能并不会给老百姓带来多少实惠。

  会否通过立法?

  邹荣特别注意到《行政许可法》里有这么一条规定,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许可在本地范围内不适用。他认为,这充分透露出立法机关已充分考虑到在某些地方存在的特殊性事务,因此留给各地根据地方情况制定政策的空间。毕竟中国这么大,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也不一样。

  邹荣指出,由于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拍卖私车牌照”,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章设定临时许可,临时许可满一年后再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上海市政府要让私车拍牌有法可依,可以在7月1日以后对私车拍牌这一做法采取临时许可,如果试行一年以后确实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可以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邹荣说,上海私车拍牌会不会采取立法的形式出台,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如果短期内不能迅速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通过立法途径使私车拍牌合法化的可能性就很大。

  外地车将不受限?

  从4月5日起,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了对高架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重点之一就是查处在禁行时段、禁行路段上行驶的悬挂外地号牌的小客车。

  尽管上海每月的私车牌照拍卖费已高达4万多元,但一些参加本月拍卖的车主都有相似的无奈:由于上海高架道路在高峰时段禁止外地号牌车驶入,这些原想上外地牌照的人,还是硬着头皮要争上本地牌照。

  对此,上海社科院的唐小波认为,交管部门限制外地号牌车的做法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也需要寻求新的法律依据。她介绍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对唐小波的说法,记者接触到的人士尚有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人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如果上海私车拍牌及道路通行的限制性措施的做法有其合情合理的需要,则可以尽快通过法律程序使之合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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