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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08:25 北京青年报

  山西考生考试违纪,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本报讯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山西考生考试违纪,不服处罚提起诉讼一案,日前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审胜诉。

  4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合并审理山西考生王贞兰、常浩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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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第二次开庭。法院认为,被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原告报考时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考生应试守则及其有关处罚规则》,并且经过考场公示和当场宣读,原告应该明确由违纪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经过当庭质证,可以认定原告在考试终了时仍然继续答题,存在考试违纪的事实,监考人员曾对此进行警告和制止。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处罚决定。被告的处罚决定虽然在立案形式上存在不足,但考虑到考试现场不可重复的特殊性,并通过庭审证明了原告的违纪事实。鉴于以上调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个月连续四次被告上法庭后的首次宣判。去年11月1日,常浩与王贞兰参加了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考后不久,他们同时收到了考试无效的《处罚告知书》。常浩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告知书》称他在“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将给予他考试无效的处罚。他坚信自己没有超时答题。他认为,当时监考人并未有“予以制止”的情节。王贞兰情形也与常浩一样。1

  作者:王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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