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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2法官贪赃枉法滥判案被判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18:02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4月17日电(晓亮、齐苏)武汉两名海事法官为了贪赃,明知是一起假官司,却故意违背客观事实滥判案,致使走私分子犯罪得逞,使国家蒙受210多万元的税款损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法官范屹岩、张金汉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和有期徒刑6年。

  1999年7月,上海天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巴拿马玉堂星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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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玉堂星公司名义购买了制造于1975年的利比里亚籍的超龄油轮“埃特”号。

  根据交通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埃特”油轮不得作为营运船舶购买入境。为了达到作为国内营运船舶出售的目的,天乙公司将“埃特”号假借维修名义报关、保税进入广州黄埔造船厂,并更名为巴拿马籍“玉堂星”号。天乙公司总经理邢飞(已判刑)、公司副经理汲义强(在逃)及公司船舶部经理汪涛(已判刑),与上海兆众工贸发展中心经理陆永康(已判刑)合谋,想通过伪造玉堂星公司欠兆众中心船款的债务纠纷,获取海事法院对假债权债务予以司法确认后,再根据司法确认“合法”办理国内有关营运手续。

  1999年8月3日,陆永康、黄志辉(已判刑)由汪涛带到武汉海事法院后,与海商庭法官范屹岩见了面。当天,兆众中心诉玉堂星公司垫付船款及船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就在武汉海事法院立案庭立案并移交到海商庭。陆永康、黄志辉向该院申请诉讼保全并交付了保证金50万元。同日,此案审判长范屹岩便以陆永康、黄志辉提供的虚假诉讼材料为依据,作出了扣押“玉堂星”油轮的民事裁定。

  8月19日,在范屹岩的主持“调解”下,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方支付“原告”方欠款250万元。当日,范屹岩便制作出了“调解书”。后来,汪涛从海事法院领到了退还的50万元保证金后,当即便向范屹岩、张金汉兑现了20万元的“酬谢金”,此款后由范、张二人平分。

  9月7日,张金汉作为此案的执行法官,主持“调解”了“原告”“被告”及“被告”所找的购船方海南惠隆公司,三方以“被告”卖船后进行赔偿的方式达到“自行和解”。张金汉以此案系双方自行和解、“玉堂星”号油轮无债务等为由,报经庭长及分管副院长同意,将油轮进行变卖,并下达了“玉堂星”轮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和移交完毕确认书。张还在未到执行标的物“玉堂星”所泊地广州实地考察的情况下,解除了对“玉堂星”号的扣押和所有权转移。

  2000年2月,天乙公司根据上述法律文书,顺利领取了该油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适航证书》。就这样,“玉堂皇”轮由一条不能营运的老旧船舶摇身一变成为证照齐全的营运船舶。两名法官的贪赃枉法致使邢飞、汪涛、黄志辉、陆永康等人偷逃关税210余万元。4人已均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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