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术)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起,凡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
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19%。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单位代扣代缴。通知同时指出,符合条件的退休(职)人员,参保单位填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通知明确规定,月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40%计发。原已退休的临时工,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上述标准的,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到上年度省直机关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随省属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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