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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交警支队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3: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不久前,一起“四不”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多方关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警支队对百姓的行政诉讼采取完全“不合作”的态度———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最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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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支队被告上法庭

  2000年11月,万玉明驾车途经红河州蒙自县时撞倒行人刘朝保的母亲杨凤英,刘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12月,蒙自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万玉明与杨凤英负同等责任。刘朝保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1年1月,红河交警支队维持了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2001年2月,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刘朝保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红河交警支队。2002年3月,红河中院驳回了刘朝保的诉讼请求。

  对红河中院的这一裁决,刘朝保不服,一直把官司打到了云南高院。云南高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红河中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此案。

  “四不”招致败诉

  红河中院随后依法传唤红河交警支队出庭应诉。但是红河交警支队这回却顶了“牛”:尽管法院再三催促,他们就是不肯应诉,也不肯举证,一直不向法院提交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在此过程中,他们仅给红河中院回复了两次公函,坚持认为按照1992年颁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应纳入行政诉讼。

  庭审之日,红河交警支队对法院的开庭通知更是置若罔闻,不仅拒不派人出庭,甚至连书面的答辩状也不肯向法庭提交。

  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红河中院认为红河交警支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认定其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红河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红河交警支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令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003年7月,对一审判决仍然不甚满意的刘朝保再次上诉至云南高院。近日,云南高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照行政诉讼法,此时红河交警支队再想提供证据为时已晚,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再次败诉。

  “官本位”思想在作怪

  一个并不大的案子,近来却吸引了众多法律界人士的目光。作为云南首例在行政诉讼中因“四不”导致的败诉,业界人士认为可从中汲取不少教训。

  昆明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飞认为,红河交警支队的“四不”至少是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对法律的漠视不该是一个行政机关应有的态度,“弃权”恰恰使行政机关降低了公信,这个案子应该引起很多行政机关的警醒。

  律师汪卫平也认为红河交警支队的“弃权”不可思议,如果积极应诉,红河交警支队未必会是现在这样的结局;而“弃权”却是对法律尊严的蔑视,败诉理所当然。这个案子折射出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问题。

  昆明鼎兴律师事务所的唐锐明认为,通过红河交警支队的“四不”案例,应该积极反思在“官本位”思想仍然很有市场的今天,如何处理好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如何在法律的监督下更好地行使行政职权,如何在老百姓的监督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并不是刘朝保最终战胜了交警支队,而是后者的骄矜给自己招致了败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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