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做法“顺理成章”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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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6:34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陈鹏)日前,一起行政诉讼案引起多方关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警支队因为对百姓的“民告官”之举采取完全不理睬的态度——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最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败诉。 2001年2月,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农民刘朝保因不服红河州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交警支队告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刘把官司打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但此时交警支队与法院赌起气来: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交警支队的全面“不合作”,判其一审败诉。但刘对该判决仍不满意,于去年7月再次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此时交警支队再想提供证据为时已晚,只能看着自己再次在终审中败诉。 法律界人士认为,“四不”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输掉官司“顺理成章”。红河州交警支队漠视法律程序,只能自吞苦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