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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睬民告官 当然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8:28 北京青年报

  交警队采取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四不”政策被法院裁定“无证据”

  新华社昆明4月17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日前,一起行政诉讼案引起多方关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警支队因为对百姓的“民告官”之举采取完全不理睬的态度———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最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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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不服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1年2月,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农民刘朝保因不服红河州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纸诉状将交警支队告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199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驳回了刘朝保的诉讼请求。

  审理:交警支队居然与法院赌起气来

  刘朝保不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把官司打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根据2000年3月10日之后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公民不服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及第九十八条中的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解释执行之规定,撤销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此案。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但出人意料,红河州交警支队此时居然与法院赌起气来: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认定交警支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认定其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交警支队的全面“不合作”,导致其一审败诉。

  结果:“四不”做法输掉官司“顺理成章”

  尽管胜诉,但刘朝保对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仍然不满意,于2003年7月再次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此时红河州交警支队再想提供证据为时已晚,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再次在终审中败下阵来。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四不”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输掉官司“顺理成章”。红河州交警支队漠视法律程序,只能自吞苦果。1

  作者: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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