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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话说公民的“隐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11:03 中国青年报

  作者:姚辉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

  中国人见面打招呼,说的是什么呢?———“干吗去?”两个人一见面首先就打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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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隐私。“你干吗去?”这是中国人最常见的打招呼的方式,而从没意识到这实际上就可能是一种打探。至少对我来说,我真会很尴尬,我会愣在那儿,因为如果如实告诉他,那不是我希望的,但是如果要撒谎,我在那么短的时间又很难编出一个谎言来。这从一个很小的侧面说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尊重隐私并没有成为一种行为的规范。

  我曾经在网上看到过一篇很小的文章,那个标题我觉得非常好,有句格言叫做“我思故我在”,他把那个“思”换掉了,换成隐私的“私”,“我私故我在”。我觉得用这句话来形容隐私对我们的重要是再贴切不过了,我们能够保有一些纯属于我们自己的个人的私人的东西,不会随便受到来自他人的甚至来自公共权力机关的侵入和干扰,那么至少我们可以实实在在感觉到,我们作为一个人,我们是有自己的独立的人格而存在的,当然标志一个人人格的要素有很多,但至少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什么叫做隐私权?在民法法典当中,把隐私界定为三个部分: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关于这三部分的权利叫做隐私权。也就是说,我们有一个标准———隐私它是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比方说一个人的财产状况,当然是隐私。可是如果这个人是个政府官员,他的财产状况就不能被当做是隐私,因为他跟公共利益有关。同样是一个人的财产状况,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认为它是隐私,应当受到保护;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认为它不是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呢?当我们拿公共利益这样一个标准去衡量的时候,至少我们能把它分清楚。

  当我声称我拥有隐私权的时候,我享受什么样的具体的权能呢?我能够做些什么呢?从学术上来看,这个权能基本上被归纳为两个方面,一个叫做支配和控制。如果一个人享有隐私权,就包含着他对他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比方说,我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东西,但这并不妨碍我去支配它,比如我去《实话实说》节目,《实话实说》就是让你说实话,就要说平时别人不知道的你的事情。那如果我进了《实话实说》,我对着镜头说的时候,这里面肯定会涉及一些隐私,但这个时候是我自己愿意的,是我在支配我的隐私,我在和别人分享我的隐私。我在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这个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这个我们把它叫做支配或者控制的权利。

  另外一个叫做利用。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的隐私作为一种利用的工具,来获取其他的人格的或者财产的收益。有一段时间在出版界甚至形成了一个隐私出版热,大家都纷纷出版有关隐私的书籍。不管是自己出版也好,授权别人出版也好,实际上都是在利用自己的隐私来创造利益。当然,这也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认为这也是一项权利。

  要了解怎样保护隐私权,就要了解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这个责任的构成,第一,是要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行为。比如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就是侵害他人隐私。如果你去超市,一抬头上面有个摄像头,它安装这样一个东西,可能是出于财产保护的需要。但是在其他一些场合,甚至我还听说过,在有的学校学生宿舍中都安装监听监视系统,应该说这就是一种侵权了。还有非法调查和窃取他人的个人情报,也是一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第二,是要有加害人的过错。包括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也就是说,如果因你的过失披露了他人不想为人知悉的信息和资料,同样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第三,是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方说一个老师擅自看了一个学生的日记,然后在课堂上就说这个学生在日记里面写些什么什么……学生受到刺激以后,跳楼自杀了。这里面我们就要分清这个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老师肯定是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他要承担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责任。但是他要不要承担这个人死亡的责任呢?你能不能说就是老师杀了学生呢?恐怕不能。当然从因果链条上来说这是有关系的,如果老师不偷看学生的日记,如果他不去披露这个东西,学生不会走上绝路,似乎每一环都联系着。这就是我们强调因果关系的真正目的所在。但你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你必须找到那个真正的原因。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哪一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不分清因果关系,那么很可能会以偏概全,会扩大责任。

  至于责任方式,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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