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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无期徒刑犯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11:25 武汉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本报讯 (记者 金文兵 通讯员 揭兴旺) 昨日获悉,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无期徒刑犯人刘小望,获得国家行政赔偿4万余元。据悉,这是国内首起无期徒刑犯人获国家行政赔偿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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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9月18日晚,黄陂区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非法鞭炮作坊进行查处。在收缴刘小望家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时,执法人员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5名民警殉职和包括刘小望之妻在内的多名居民伤亡,刘家的三层楼房及其他财物被毁损。

  随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小望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而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此次爆炸的原因,并非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收缴过程中因磨擦、碰撞及烟花爆竹掉在地上引起的。

  2002年12月13日,刘小望及其4个未成年子女向黄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陂区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洲区法院公开审理。报经省、市法院认可,尚在服刑的刘小望因与此案有直接利益关系,被准许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刘小望家非法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其职务行为,但由于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所搬运的危险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当,以致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裁定由公安机关赔偿:刘小望之妻的死亡赔偿金57988元;房屋及财产损失57369元;刘小望4子女的生活费38640元。其中刘小望获得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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