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房主因广告牌挡视线上法院讨回“眺望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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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16: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李京华)因树立的广告牌过高影响了自己眺望远景,王晓波将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国豪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单位的行为造成自己的“眺望权”受损,要求法院排除妨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结此案,判决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原告相邻的一块广告牌降低至相应位置。
据法院介绍,王晓波起诉称,其住宅与第一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魏公村店结构相连,魏公村店屋顶在原告窗前形成平台,周围建有约1米高的护墙。2003年12月,魏公村店在商店上方竖立一长约20米、高约2米的广告牌,超过原有护墙高度60公分,直接损害原告的眺望权。第二被告国豪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未能依法尽到保护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将设置的广告牌缩小尺寸,不能超过现有护墙高度,并拆除连锁店前搭建的设施、设备。 超市发公司辩称,广告牌的尺寸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不构成对原告“眺望权”的损害。国豪物业公司辩称,当业主反映超市发广告牌超高时,为维护业主权利,曾与第一被告进行过交涉,并向城管部门举报,已尽到了物业管理的责任。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竖立的广告牌高度超过矮墙高度,对原告王晓波通过北侧窗户向外观望的视野有所妨碍,而被告国豪物业公司没有实施妨碍王晓波的行为,据此判决超市发公司将魏公村店门脸上方安装的广告牌降低至与屋顶上方所建矮墙高度相同,费用自行承担,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