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一波三折 检察院抗诉获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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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9:32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邵瑛)近日,宁夏花木有限公司申诉杨鹏云债务纠纷案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由银川市中级法院再审予以改判。 2002年,杨鹏云以宁夏花木公司在景德镇驻银陶瓷批发部提货货款未付为由,将花木公司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要求花木公司返还所欠陶瓷货款。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1996年1月24日,景德镇驻银陶瓷批发部委托杨鹏云与宁夏花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陶瓷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花木公司从陶瓷批发部陆续提取了部分陶瓷产品进行代销,但货款一直未清结。因陶瓷批发部已撤销,其业主叶亮英夫妇将陶瓷批发部所有债权债务转由杨鹏云负责清理,陶瓷批发部委托杨鹏云清理货款的行为有效,故杨鹏云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花木公司支付货款58711元。花木公司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维持。 花木公司对终审判决不服向金凤区检察院申诉,金凤区检察院经向陶瓷批发部业主叶亮英夫妇调查核实认定,陶瓷批发部并未授权杨鹏云代其清理债务,且其与花木公司之间债务已于1997年12月清偿完毕。于是金凤区检察院建议提请银川市检察院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自治区检察院检察人员经认真审查后认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银民终字24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被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时法院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并对该案依法予以改判。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