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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公司聚会竟被开除 员工在法院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10:3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房山区一家公司以业绩未达标解聘两名员工,其理由包括:一个是因病没参加公司聚会,一个是有事没参加完聚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日前一审判决公司败诉,给付二员工工资和各项补偿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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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院介绍,小刘和小张在大地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两年多。2003年9月的一天,小刘上班时接到公司通知:当晚公司组织员工中秋节聚会。可是小刘正赶上身体不适,便向门店经理请了假,门店经理同意后,小刘下班后回了家,没去参加聚会。过了没几天,公司就以小刘未参加集体活动为由给记了个旷工,给予警告处分,扣发当月的底薪和业绩提成共2000多元。而参加了聚会的小张,因为提早走了一会儿,也落了个同小刘一样的结果,记旷工、给处分,还被扣了4000多元。3个月后,公司又以二人的业绩评定未达到公司制订的标准为由发出了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

  小刘和小张到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公司支付二人被扣的工资和提成,还有经济补偿共4万多元。可是公司却不服,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因病并向门店经理请假后,未参加公司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组织的员工活动,属于公司同意其可以不参加此次活动,故公司以未参加集体活动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不妥,因此而扣的底薪和业绩提成应当支付给小刘,并支付相应补偿。公司以业绩评定未达标为由与小刘解除聘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公司应当按照小刘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张,公司在未与小张协商的情况下通知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外的聚会活动,因小张中途离开,公司便以小张未参加完集体活动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亦违反法律规定,扣罚的底薪和业绩提成应当支付给小张,并支付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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