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变无罪:孙万刚案透视司法人权保障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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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18:0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翟伟)“我头都懵了,心一下凉到了底!”8年前,面对冰冷铁窗的孙万刚第一次听到死刑判决时感到天旋地转。 云南省巧家县城,这个坐落在金沙江畔的小县城,8年前曾经因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而引起轩然大波。
2004年2月,县城又因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孙万刚被改判无罪、获得释放再掀波澜。8年,从被判死刑到无罪释放意味着什么?一场漫长的官司是如何彻底打乱了一个年轻人原本美好的生活?记者近日来到了案件的发生地,探访了案件的各方当事人。 一起杀人命案,孙万刚成为“风暴中心” 1996年1月3日,一起杀人命案打破了云南省巧家县城的宁静,时年20岁的孙万刚也从此成为“风暴中心”。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害人陈兴会,巧家县人,生前与孙万刚同在云南省财贸学院读书。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很快将被害人男友——孙万刚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据巧家县公安局提供的案件材料显示:1月2日晚陈兴会曾和孙万刚在一起。民警对孙万刚进行讯问时,孙万刚对案发时的活动情况陈述自相矛盾,且行为反常。在审查过程中,孙万刚故意杀人嫌疑重大。 公安机关列出3点主要依据:一、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系B型血,而从孙的衣裤以及睡过的床单、被子上检验出与被害人一致的AB型人血,孙不能说出该衣物AB型人血来源。二、孙具备作案时间和空间条件。三、在讯问孙万刚的4次有罪供述中与现场勘察、指认及尸检等侦查结果基本吻合。 同年4月30日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5日,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昭通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年上诉申诉材料能用小车拉” 1996年9月20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万刚死刑。孙万刚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1998年5月9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仍判处孙万刚死刑。 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万刚的生命保住了,也为日后他提出申诉提供了宝贵的机会。 “8年呀!我们就一直没有停止上诉、申诉。”孙万刚的父亲孙百新话语间感慨万千。“我们每个月都坚持寄材料,往各个部门寄,所有材料都能用小车拉了。” 8年前的孙万刚还是个稚气未消的小伙子,而今铁窗生活使他变得忧郁寡言、白发早生。 记者在孙万刚家,一个三面土房的农家小院里听他讲述了申诉理由。坐在小凳上,回忆起案发当晚的情景,孙万刚仍记忆犹新。 “那天晚上8点多,我和陈兴会离开我姐姐家送她回水泥厂,途中她说要休息一下。我们俩躺在草地上,后来我被人在额头上打了一下,就昏过去了。我醒来以后发现陈兴会和一个穿黑衣的男子在不远处说话,我走过去,他说我们是卖淫嫖娼,他拿出好像是刀的东西,让我赶快走开,我就到同学曹先亮家去了,后来我因为有伤就睡了,几个同学去找陈兴会,没有找到。第二天我们又去找她,仍然不见人影。” 曾经代理孙万刚案件的律师王祥云说:“孙万刚的4次有罪供述中疑点很多。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现场收取证据、会见当事人都很难,并且公安机关有非法取证可能,检察人员审查起诉阶段也未提讯过孙万刚。” 复查疑点重重,疑案真凶难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于2003年6月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疑点较多,决定将此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清理工作的重点案件,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 云南省检察院对孙万刚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申诉检察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审阅案卷;到监狱提审孙万刚;赶赴案件发生地询问证人,调取物证、书证,并向原办理案件的执法部门和承办人了解情况。 高洁峰——几赴巧家县复查孙万刚案件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检察官讲述了案件复查中的疑点。 “孙万刚当晚所穿的T恤衫、外衣、外裤都用洗衣粉泡在一个盆里,案发后一起送检,都检出了AB型人血,但浸泡过衣服的血水却只检出B型人血,这是自相矛盾的。” “凶手作案用的刀来源不实,去向不清;被害人身体被切割下来的分离物抛弃地点,在孙万刚4次有罪供述中各不相同,而且至今都没有找到。” 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倪绍霞介绍,孙万刚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不相吻合;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形式和程序存在瑕疵,内容前后不一,不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检察机关还重视收取了孙万刚多项无罪证据。 巧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说明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了两枚纽扣和一个皮带扣。经与陈兴会、孙万刚当天所穿衣物进行对比,其中一枚纽扣系陈兴会衣物上所脱落。另一枚纽扣和皮带扣不是陈兴会衣物上所留,也不是孙万刚衣物上脱落的,存在其他人作案后留下的可能。 …… 在大量辩解证据和无罪证据面前,孙万刚到底是不是凶手?如果不是,真凶是谁? “孙万刚案件是一起疑案。目前,所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是孙万刚杀死了陈兴会,因此不能说孙万刚一定就是凶手。”分管刑事申诉工作的云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赵建生认为,“虽然不能确定是孙万刚作案,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目前,云南省公安厅已组成专案组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争取早日破案。 疑罪从无放人 凸显人权保障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申诉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负责协调孙万刚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介绍,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孙万刚案再审。为了使检察建议发挥实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通报该案的情况,交换意见。 仅仅过了10天,9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万刚申诉案进行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厅厅长、孙万刚案再审法官梁子安说:“孙万刚案件具有特殊性,这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正处于我国新旧刑法和新旧刑事诉讼法的交替时期。当时根据旧法和司法实践,对疑罪——控诉方无法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都按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处理,比如孙万刚第三次被判死缓,就是先不判无罪,而是轻判,在判决中留有余地,先押起来,等待日后有新证据能证明他无罪。现在新法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控诉方无法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要按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被追诉者的特殊保障,也是对每个可能涉及诉讼的公民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会中人权不可缺少的一道保护屏障。”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晓辉教授解释说,“疑罪从无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是刑事司法中关注人权的一种审慎态度。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的一个必要代价。” “孙万刚拿到的无罪判决,是公检法机关执法人员共同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结果。”张晓辉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执法者保护公民人权的司法实践就是最好的体现。孙万刚案件的真凶没有确定,而执法机关主动转变对案件的认识,充分反映出我国在司法过程中保护人权的态度,贯彻了现代法治精神。”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撤消原判,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铁窗内度过8年,孙万刚终于回家了。目前孙万刚正就此案申请国家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