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况可减免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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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1:13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秦凌)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侵犯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原因是法律知识欠缺,自我维护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的。为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民的合法权益,使经济困难的农民工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申诉权利,获得平等的法律救济的机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市委、市府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部署,将就农民工申诉过程中仲裁费用的减、缓、免出台处理办法。
据悉,农民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申请仲裁费用的减、缓、免:(一)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生活确定困难的;(二)农民工因工伤追索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农民工为残疾人或精神病人的;(四)农民工及其家属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