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用房不得买卖 沙区率先规范物业管理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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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3:0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陈静实习生李尹夫)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转让和抵押。昨天,记者从沙区房管局获悉,该区在我市率先出台《沙坪坝区物业管理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细化管理。 我市现行的《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中,未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位置、基本使用功能作明确规定,而目前我市还存在部分开发企业对物管用房认识不够,配置不规范的现状,
据介绍,此《办法》中规定,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图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经建委、规划等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说明等文件等项目所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转让和抵押,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