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事故问责地方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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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3: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省政府将制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本报讯(见习记者刘云飞)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今年将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为有效防范我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国家规定的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即省认定的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经查明属责任事故的,有必要制定省政府规章,追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省政府日前召开的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根据该计划安排,省政府今年将制定的政府规章、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涉及水利、教育、消费、民政、卫生、国有资产等领域。其中,法规草案制定后,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地方性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