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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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4:0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罡)昨日,记者从重庆市药监局获悉,从即日起,药品不良反应必须上报,如果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擅自隐瞒,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新出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称,医院、药店、药厂必须每季度集中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天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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