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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余振东被成功引渡 《反腐公约》尚非利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7:27 新华网
  4月16日,中国银行原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首都国际机场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余振东的归国受审意味着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重大突破。《中国日报》供图

  核心提示

  4月16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首都国际机场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余振东涉嫌参与金额为4.83亿美元的贪污大案,他的归国受审意味着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重大突破。余振东归国的具体情节如何,在当前的国内国际背景下,又有着怎样的法律和社会意义?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各方人士。

  美联邦调查局特工将其押送移交,司法部官员认为《反腐败公约》刚性不足。

  联邦调查局特工押送移交

  余振东在美国被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起诉犯有诈骗罪,并于4月8日被拉斯韦加斯地方法院判处144个月监禁和3年监管

  记者从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了解到,余振东是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特工护送移交中国警方的。此前,余在美国被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起诉犯有诈骗罪,并于4月8日被拉斯韦加斯地方法院判处144个月监禁和3年监管。美方法院认定的余振东犯罪事实包括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盗用资金约4.83亿美元。余振东贪污的钱款被没收,包括此前已由美国返还中方的部分赃款。

  美国驻华大使馆透露,根据一项申诉协议,余振东此后由内华达州拉斯韦加斯搭乘飞机回中国。这项申诉协议是余振东于2004年2月18日向美国司法机关提出的,根据这项申诉,美方承诺在余被移交回国前,中美双方就余的罪行惩处达成协定,商定如余在国内被起诉,刑期不超过12年,即不超过美国法院判处的刑期,不会被判处死刑。

  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因使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在洛杉矶被捕。此次拉斯韦加斯地方法院对其作出判决时,根据申诉协议,余的非法移民行为未被起诉。为保证余振东被顺利移交我国,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合作,保证余一旦被判有罪,在刑期结束后不得请求避难或取得其他在美国合法居留的身份。

  美国大使馆官员透露,余振东及其同伙当初使用假名和欺骗得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文件以及伪造的签证非法进入美国内华达州拉斯韦加斯。2001年10月,余等人的非法入境行为被揭露。

  专案小组与美方协商两年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办案人员曾6次赴美国谈判。办案人员见到了余本人,对他做了艰苦耐心的说服工作

  为促成余振东归国收审,我国司法、外交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处、司法部司法协助司和外交部在内的10个部门与美方以及余本人、家属进行了长期谈判,并曾召开中国、美国、加拿大和香港三国四方协调会议。

  据了解,中国司法部门2001年成立了专案小组,与美方进行了2年多的协商。协商中的主要困难在于两国法律体系不同以及如何说服当事人。其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办案人员曾6次赴美国谈判。办案人员见到了余本人,对他做了艰苦耐心的说服工作。最终,经过权衡,余答应归国受审。

  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以往美方对中国贪官最多是驱逐出境。余的归案,有助于彻底查清开平支行案件,也对外逃贪官形成震慑。

  余振东现已被押解回广州,可能在原审理开平银行案件的广东江门市被起诉。记者电话联系江门市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人员表示尚未得知余被移交该院起诉。知情者称,美方表示将定期关注余在中国的服刑状况和待遇。

  开平银行诈骗案和转移赃款

  余在担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盗用中国银行资金炒汇和转移到海外共4.83亿美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

  余振东是近年来出逃外国的涉嫌贪污的官员之一,据此前媒体报道,余在担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从1993年至2001年伙同原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盗用中国银行资金炒汇和转移到海外共4.83亿美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

  由于当时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的缺陷,各分行资金汇划和总行确认之间存在时间差,许超凡等人将其平日盗用各科目的资金额打入联行资金项下,将亏空反映成对总行联行系统的欠款。然后,利用欠款确认的漫长和不确定过程,以新账补旧账,寅吃卯粮。直到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将过去全国多达1040处的电脑中心统一成一套系统,集中设置在33个中心,这一天中国银行正在集中的各分支机构的电脑中心反映出来的账目出现了4.83亿美元的亏空。案发地被确定在开平。

  10月15日,时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的许超凡突然失踪。同时失踪的还有广东中行的两名支行长余振东和许国俊。除余振东潜逃美国外,许超凡等人隐匿于加拿大。

  据美国大使馆介绍,在盗用银行资金过程中,余振东等人向美国转移了大量款项,如2001年1月2日,从香港一银行账户向旧金山花旗银行转移资金20万美元;2001年10月2日至2001年10月7日期间,从香港向拉斯韦加斯恺撒王宫赌场转移了200万美元;2001年10月15日,从香港向沙漠王宫赌场的账户转移约859万美元;同一天余振东还从香港银行账户向旧金山转移了355万美元。据报道余等人在香港共有256个账户。

  来自美国大使馆的文件表明,中国司法人员、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特别专员、加拿大皇家骑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署对余等人的转移赃款行为进行了联合调查,并由美国联邦副检察官和司法部控诉检察官提起公诉。

  该文件还表明,对于余振东的同案嫌疑人许国俊和许超凡,联合调查组也发出了逮捕状,现二人仍在逃。加拿大当局已冻结了许超凡等人存在加拿大三家银行的600万加元。

  余振东被成功移交的背景

  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总统布什颁布法令,规定停止审批犯有贪污罪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法律专家介绍,余振东归国受审的背景是2003年12月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美国总统布什今年1月12日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2003年12月9日在墨西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认定,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枉法、滥用职权、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都是可定罪的腐败行为。《反腐败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就反腐败进行司法协助,如归还贪官赃款,彼此提供证据、冻结银行账户、财产充公和引渡嫌犯。此前不久,美国司法部长亲手将余等人贪污的355万美元赃款支票交给了中方。

  美国总统发布的禁令中则具体规定禁止以下四类人入境:收受任何钱财或是其他利益并利用自己在公共事务部门的职务之便为对方提供便利;向上述官员行贿以换取利益;盗用公共基金,干涉司法、选举和其他公共事务进程的官员;上述三类人的配偶、子女及家庭成员。分析者认为对于布什总统的禁令,中国外逃贪官首当其冲。

  公约和禁令的出台导致了国际反腐大环境的变化。与此同时,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使得与国外法律体系进行对话和协作成为可能。中国司法部门也在积极与外国进行打击犯罪的协作。过去贪官归国受审的障碍变得可以突破了。2001年11月,中美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据有关方面介绍,中国司法部门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给予了美国积极合作,美国此次移交余振东可以说是投桃报李。

  缉拿在逃贪官的利器与思路

  《反腐败公约》各项条款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尚不能成为我国缉拿外逃贪官的“利器”

  司法部司法援助外事司国际处处长张毅曾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昨日,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已成功跨国缉拿余振东等多年在逃重大案犯,但是,鉴于《反腐败公约》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各项条款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它们尚不能成为我国缉拿外逃贪官的“利器”。

  张毅说,解决国际跨国犯罪的关键问题是跨国合作渠道是否通畅。由于各国之间存在法律障碍,国与国之间无法签署《双边引渡协定》(我国与200多个国家之间尚无引渡协定,已有引渡协定的19个国家中,无一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各国都在呼吁联合国出面制定一部《多边引渡协定》。但是,由于各缔约国多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竭力维护本国的法律制度不被修改,造成《反腐败公约》中大量条款都是保护性条款和弹性条款。

  比如,导致国家间引渡难以执行的主要障碍为:被请求国具有绝对掌控权,只要其认为被引渡人被缉拿回国后有可能被判死刑,被处酷刑,或者是因为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遭到歧视,或者无法保证公正审判,那么他就可以拒绝被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导致贪官外逃的主要原因。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对此并没有突破。它讲的往往是缔约国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灵活性很大。比如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案犯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那么被请求国就可以拒绝引渡,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将该原则“修改”为:“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也可以不按照‘双重犯罪’原则执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有学者表示,他担心余振东的被移交回国是不具普遍性的个案。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要打击在逃贪官仍旧非常困难。

  张毅说,应该肯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后,制裁贪官外逃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中国一方面要积极与更多的国家签署《双边引渡协定》。现已与我国签署此类协定的20个国家中,无一发达国家,而正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聚集了大量中国外逃贪官;另一方面,应继续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类条约的制定、签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师邓宇琼则建议,对于缉拿外逃贪官这个问题,我国应该接受国际上的一些惯用做法,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她说,一些外逃贪官钻法律空子,借用一次次的申请、驳回、再申请、再驳回,赢取时间。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成功解决一跨国外汇转移大案,既缉拿回了人犯,又押解回大量资产。当时的做法其实很简单,我们按照该国法律程序,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打了一场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记者王姝吴蔚袁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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