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托管导致价格垄断?追踪·本报报道引全国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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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7:50 江南都市报 | |||||||||
《人民日报》转发,《新浪网》等门户网站也纷纷转载 本报对南昌市液化气托管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连续报道后,在全国都引起了巨大反响。许多网站对本报报道进行了转载,《人民日报》也刊发了本报记者的署名文章,一些市民则已经在做诉讼前的准备,打算将南昌市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本报报道引起全国反响 自4月13日本报有关南昌液化气托管存在诸多问题的报道见报以来,已经在全国引起了巨大反响。《新浪网》、《人民网》等多个网站都进行了转载,《人民日报》也刊发了本报记者的署名文章。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在4月15日第十八版头条刊发了本报记者的文章,题目为《南昌气瓶监管遭质疑》,并以“究竟是出于安全考虑,还是意在垄断谋利?”作为引题。文章分别对托管制度导致垄断、配送小货车无法保障安全及收取不合理封瓶费等进行了阐述。 市民质疑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 南昌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万军在给记者的电话中说,现在办理了气瓶托管以后,几家液化气公司在短斤少两方面更是肆无忌惮,而相关主管部门也是不闻不问。他说,按照国家规定,每瓶气的净充装量应为14.5±0.5公斤,可有关主管部门却仅仅按照充装完毕后达到30公斤的总重量来计量。而一个新的气瓶最少也有17公斤左右,加上留存的残液就达到了18公斤左右,这样一来,如何能达到国家的规定?这明显是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表现。 有人认为这违反了相关法律 有市民在来电中认为,南昌市现在实行的气瓶托管制度有违反《宪法》的嫌疑。他说,《宪法》中明确规定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气瓶实际上也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但在托管及转移过程中,有关部门表面上堂而皇之说由用户与充装站双方协商,却并没有留下什么协商的余地,完全违背了用户的意愿,气瓶这一个人财产已经遭到了损失。 还有市民认为,托管制度也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该法规定,个人拥有享受消费和选择消费的权利,但现在自己却连拥有气瓶这样的权利都没有了。而在消费瓶装液化气的过程中,自由选择消费服务单位的权利也同时被剥夺了。 针对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不接纳浙江液化气进入南昌的做法,有市民也认为违反了今年2月18日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五款: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还有第六款: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省政协委员关注此事 在今年刚刚结束的政协江西省九届二次会议中,邓小安及张鼎新委员就曾联名提出了《关于加强南昌市液化气经营行业管理的建议》,但这份标号为739号的提案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回复。 在这份提案中,两名政协委员对南昌市实施液化气托管及配送所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叙述,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意见,但在提案提交后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在看到了本报有关南昌市液化气托管的报道后,邓小安委员昨天主动与记者取得了联系,要求记者能代为查询该提案的办理情况。同时他已经开始与部分用户及经营商联系,以便进一步了解南昌液化气托管中所存在的问题。记者昨天从江西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了解到,该提案在会后就已经被转到了南昌市政府办理。 南昌市政府督察室朱湘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该提案已经转到了南昌市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目前正在办理中。而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周华安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托管制度是几个部门联合作出的决定,并且在南昌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市政部门只是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管。如果涉及了气瓶的问题,则要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记者所提的浙江液化气为何无法进入南昌的问题,周华安仍然重复了该局公用事业处负责人此前所说的那几点理由。(记者谢昊明)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