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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走进法院起诉县政府违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8:48 现代快报

  昨天,快报独家报道的修宪后全国第二起、江苏省首起宪法维权事件产生了强烈反响。此事件目前又有了新进展,尚未解除司法拘留的当事人昨正式委托家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对象是建湖县政府。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履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补偿义务。盐城市中院暂未就此起诉作出回应。同时,南京大学宪政法学者肖泽晟决定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必要时将作为代理人出庭。一、当事人拿起宪法走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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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3点多,盐城市元亨公司总经理郭宗宏的两个弟弟郭宗华(为公司副经理)和郭宗强拿着行政起诉状走进盐城市中院立案大厅。昨天上午,郭宗华打电话给记者称,受郭宗宏委托,他们将对建湖县政府正式提起行政起诉。

  昨天晚些时候,记者收到了这份起诉状的传真件。起诉状大致意思是,建湖县政府最近规划拆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的一处办公楼,位于该楼一楼的元亨公司建湖店也在拆迁之列,元亨公司多次要求县拆迁办补偿10多万元的装潢费,但至今未有答复,更未补偿。今年4月6日,县法院对元亨公司建湖店实施强制搬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特具状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补偿义务,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盐城中院暂未明确答复

  郭宗华告诉记者,盐城中院立案庭一位姓李的法官接待了他们。李法官看了起诉状后,认为起诉手续不全,法院立案需要郭宗宏本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郭宗华办妥以上手续后,法官仍然没有接收起诉状,并且没有解释理由。昨天下午5时左右,记者接通李法官的电话,李法官回复:“对这个诉状,法院不可能立案。”李法官拒绝解释理由。随后,记者又拨通盐城中院宣传教育处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听说此事后,答应请示领导后回复记者。昨天傍晚时分,工作人员回复说,中院相当重视此事,但具体答复要等到今天。郭宗宏的代理律师张斌告诉记者,他得到的消息是,中院立案庭认为郭宗宏的委托书“有些问题”才暂未接收起诉状。张斌说,如果没有意外,郭宗宏将于今天解除为期15天的司法拘留,届时,郭宗宏本人将亲自到中院递上诉状。三、南大宪政法专家肖泽晟义务援助郭宗宏

  快报几天前为此事采访的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肖泽晟昨天正式表示,作为学者,他愿意无偿地援助郭宗宏打这场“宪法维权官司”,必要时他会以律师身份作为郭的代理人走上法庭。现年35岁的学者肖泽晟主攻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在南京大学从教多年,1999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拿下硕士学位,现为在职博士。两天前,肖泽晟就与元亨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在南京约见了元亨公司相关当事人,详细地阅读了此次事件中的相关材料。事实上,当事人于昨天向盐城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拿起宪法维权,就是肖泽晟研究此事后作出的决定。快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肖泽晟详解江苏“宪法维权”事件

  建湖县政府确实违宪

  新修定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和当事人交谈过,看过材料,可以说,建湖县政府确实违反了宪法这一条。

  由于本案中的建湖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尽管也有商业开发目的),进行了拆迁活动,这属于典型的公益征收。按照宪法规定,政府就应当给予私有财产权人以补偿。但事实却是,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导致了郭宗宏的财产权被剥夺。政府的违宪,是一目了然的。事件中的元亨公司建湖店的老板郭宗宏,于2000年5月与2003年8月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两次装修,实际上等于增加了房屋的价值,对这部分增加的财产价值,郭宗宏应该享有财产权。对这部分财产权,郭宗宏实际上是希望通过承租期的经营活动,以及4年合同期满后继续承租该房屋进行经营,来获得回报。但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了房屋拆迁,最终导致他的这部分财产权丧失。

  为何建议拿宪法告政府

  其实,用宪法告政府是无奈之举。我认为,由于民法通则在留置权与代位权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因此,如果郭宗宏通过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基本上不可能胜诉。而按照目前的拆迁法规,只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才有权提起行政裁决,房屋承租人是无此权力的,行政裁决都难,何谈行政诉讼。谈判已进行多次,至今无果。传统意义上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基本上堵死了。在国内,公民用宪法起诉政府的案件少之又少,但由于下位法有时存在滞后、模糊等原因,在必要时候,公民拿起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是无奈之举。还有人会问,强制搬迁是县法院进行的,状告元亨公司的是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实施拆迁的是县拆迁办,领到拆迁许可证的是县土地储备中心,为什么不告这些部门?我认为,县政府的拆迁决定才是问题的根本,这些部门只不过是在执行政府的决定。

  此事将推动“依宪行政”

  4月1日,北京市发生了修宪后第一起抵制强制拆迁的事件,这一事件引起大多数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学者注意。江苏的这起“宪法维权”事件,与北京事件有共通之处,即两事件中的当事人均使用宪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反映了人们宪法权利意识的觉醒。但两事件又有很大不同,北京老人使用宪法是为了阻止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而江苏事件中,当事人是在拆迁行为结束以后,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不得不拿起宪法武器来主张自己的宪法权利。

  此事的社会意义相当积极,如果此事最终走上法庭,将会是修宪后国内首起以宪法维护私人财产的案例。此事的意义远远超过了问题或事件本身。首先,此事会对普及新宪法,提高人们宪法意识作出贡献。宪法也是法律,而且是最高的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有利武器,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适用的最高裁判基准。其次,会促进宪法司法化。宪法尽管在理论上成为行政法的首要渊源,但在实际生活中,好多时候只是被立法者、行政官员、法官供奉着。作为根本法和母法的宪法,往往是“悬置”的,虽“顶天”而不“立地”,最后沦落为依靠其子法去赡养的境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次,可以推进政府依宪行政。

  用宪法起诉是否可行

  许多人认为,宪法只是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在许多规定上是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也让法院不好判决。我认为,这个看法是对的,但是,本案中所使用的宪法第十三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完全可行。因为在事实上,县政府根本没对郭的私人财产(装潢费)进行补偿,是补不补的问题,不是补多补少的问题,在起诉状中,当事人主张的也是补偿私有财产损失,并未涉及数额。由于国内司法实践中用宪法审理的案件很少,所以,本案立案可能会较难,结果也不好预料,但立案过程本身对提高政府和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普及宪法都有极大意义。

  作者:快报记者 宫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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