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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连线】见义勇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12 金羊网-新快报

  专家认为:见义勇为与故意伤害仅一线之差

  本期嘉宾 李伯侨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

  梁学兵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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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持 余亚莲 新快报记者

  蔡奕桂 实习生相关背景

  银行门口发生劫案,事主身中数刀不治身亡,周围的群众义愤填膺操起地拖、扫把、铁棍一阵乱打,将劫匪活活打死。这一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法学专家表示,两种行为是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本案中见义勇为的群众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新快报:杀贼会有错吗?不是提倡见义勇为吗?

  李伯侨:杀贼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分类,就“打死人”本身来说,是不属于见义勇为的。但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劫匪手中有刀,对群众行凶,行凶过程中,群众用棍棒、扫把等打击劫匪,帮助事主追回损失,就是见义勇为,法学概念上则是正当防卫。

  但这个过程也不是绝对的,群众在追打的过程中,如果将劫匪的凶器打掉了,劫匪失去了反抗能力,这种时候群众还继续把劫匪“往死里”打,事件的性质也就变了,群众的行为就由正当防卫变成了防卫过当。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但如果群众为了泄愤,继续殴打毫无反抗力的劫匪,那么性质就又不一样了。这属于动用私刑,故意伤害,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宗旨,鼓励这种行为,则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新快报:不是有“正当防卫”这一说吗?

  梁学兵:见义勇为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的定义,本事件中群众的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为制止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

  而本案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法律概念上不应属正当防卫。其原因在于:其一,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本案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歹徒处于逃跑的时候,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其二,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本案的防卫行为已超过了必要限度。此案中,群众应当以制服歹徒或扭送公安机关为限度。

  新快报:那么,击打歹徒的群众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梁学兵: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这个事件中致歹徒死亡的群众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依照现代法治原则,见义勇为是以私力对抗不法侵害、救济合法权益的手段。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及时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公民。由于私力的自然属性,决定了见义勇为要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两者在手段和强度上不能差异悬殊,否则原本出于正义目的的行为很可能转化为对侵害者的法外惩治。

  见义勇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本事件显然不是必需把歹徒打死才能制止犯罪行为。所以,致歹徒死亡的群众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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