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某村妇女干部领补贴险成贪污犯 被错判3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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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57 新华网 | |||||||||
顺德一农村女干部被人举报贪污,一审判刑3年不服上诉再审当庭释放 因领取单位发的交通费补贴被以贪污罪判刑3年,两年后再审改判无罪。近日,原顺德某村妇女干部欧某终于洗脱了4年之久的冤屈。 女干部领补贴被告贪污
欧某在顺德某村(管理区)任妇女干部近10年。1993年11月间,欧所在的某管理区为统一解决当时党支委成员的交通工具问题,购买了一辆女装雅马哈90C摩托车作为公用摩托车交给欧某个人使用。 1996年6月,新组成的党总支委召开会议,决定发给各支委委员一次性购车补贴25000元。并要求已配有公车使用的支委委员,离任或退休后要将公车退回。此后,各支委委员包括欧某都相继领取了25000元的购车补贴。2000年12月14日,欧某因未再任职,将1993年配备的公用摩托车及其他通讯设备主动退还了原管理区。 2000年8月欧被人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贪污公款25000元,理由是她既配备公车又领取了25000元购车补贴。当地检察机关以贪污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再审洗脱4年冤屈 不懂法律的欧某一边找有关部门上访、申诉,一边觉得自己没有贪污,理直气壮。2000年11月,初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认定欧某贪污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两个月后,欧某觉得不甘心,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聘请专业律师辩护。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被告人欧某无罪”。欧某终于洗脱了4年之久的冤屈。近日,原单位恢复了欧某的相关福利待遇,并将欧某应得的25000元购车补贴再次发还了本人。(李春先)(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