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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两月内应参加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0:25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在医保实施过程中,出现诸如未参加医保仍在生产或停产以及新成立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何参保登记等问题。昨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就此作出明确规定。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指出,其他文件与《通知》意见不符的,按此意见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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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单位两个月内应参保

  未参加医保的正常生产经营的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于200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成立的省、市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应于成立的第二个月内进行参保登记。凡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按逾期月份补缴医保费用。

  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经停产,并且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目前确无能力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于2004年7月1日前向市医保中心办理延长医保登记期限手续。延长参保登记的期限内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于缴纳。

  退休人员累计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的职工,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2月31日前,未参保的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方法同上。

  一次性缴足有困难可分期

  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榕政办【2003】147号第二条第1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低于3∶1的,其已按3∶1比例计算后,余下的退休人数一次性缴足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在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时,从该单位退休职工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缴纳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抵扣。

  上述单位一次性缴足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分期缴纳期限为1~3年。

  退休人员可直接享受医保

  已与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在2003年9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缴费满25年可享受医保待遇

  为了与《福建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规定相衔接,自2005年1月1日后与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新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郑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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