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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出台规定 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诉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1:44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4月19日讯 (周浩 王喜军 记者 周纯明) 记者今天从省法院获悉: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民事执行案件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及驳回案外人异议适用复议程序的规定》日前开始实施。这一规定旨在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渠道,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裁决权方面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均属于裁判权的内容。以往对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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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异议一般由办案人审查后仅以口头形式驳回,极不规范;裁定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是一经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执行裁决权的监督目前法律上还少有规定,上级法院监督程序依据不足,对此辽宁高院出台规定,明确民事执行案件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驳回案外人异议适用复议程序。这个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被执行人对执行机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机构追加或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在执行法院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对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是执行法院的告知义务。对于以上三类裁定,执行法院须在裁定书上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通过本院向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申请复议一次”。

  三是执行法院的工作时限。执行法院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书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上级法院执行机构,上级法院应于三日内审查立案,立案后应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

  四是案件复议期间,对该案涉及复议的内容不得采取处分性措施。

  五是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复议,应由三名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讨论研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双方对证据有争议的,应采用听证方式审查确认。

  自2003年以来,省法院在执行工作制度建设上下了很大功夫,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主要有《执行工作规程》、《关于加强执行信访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收费的暂行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质量。2003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00470件,执行标的额194.7082亿元,执结率为89.44%,基本实现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今年1-3月份,辽宁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开局态势良好,工作成绩稳中有升。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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