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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吉林开始实施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2:40 新华网

  记者19日从省政府了解到,5月1日起,吉林省开始实施《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 意见》,符合条件的可获2000元奖励。

  奖励对象与标准

  据介绍,下列对象可获奖励:(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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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 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奖励费支付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 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 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 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 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 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双方都没有单位的独生子 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 付过程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同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 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以下情况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 的;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企业要将奖励费列入预算

  吉林省要求,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要列入单位经费预算。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 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记者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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