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汽车经理被错捕错判 检察院、法院共赔6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3:20 新华网 | |||||||||
因被武汉市检察院、武汉中院错捕错判,吴献勇、陈和平、李国平3人将得到两院的共同赔偿6万多元。 吴献勇,原系湖北南方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和平,原系湖北省汽车配件公司总经理、湖北汽车商场总经理;李国平,原系湖北汽车商场汽车部经理。
2000年7月,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3人批准逮捕,并向武汉中院提起公诉,武汉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吴献勇、李国平有期徒刑各10年,陈和平有期徒刑11年。 判决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终审宣告3人无罪。 随后,3人以错捕错判、侵犯其人身自由权为由,先后向武汉中院和武汉市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其中吴献勇要求赔偿30余万元,陈和平要求赔偿27万余元,李国平要求赔偿120余万元。 武汉中院、武汉市检察院经共同审理认为:由于错捕错判行为,导致吴等3人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404天、407天、410天,武汉中院和武汉市检察院应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昨日,两院共同做出决定,共同向3人支付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分别为人民币22595.72元、22763.51元、22931.30元。(完)(记者 艾红霞 通讯员 涂莉、吴政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