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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概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5: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刘羊旸)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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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为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联合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并得到了广大企业积极响应。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73户试点企业近一年多来没有发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充实了企业法制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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